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3财保10号
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88号高雄壹号1单元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高保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户志强,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