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14财保33号
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6313134181820210000167)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120元,由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涂素芳
法官助理刘楠 书记员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