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财保76号
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88号高雄壹号1单元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高保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建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贤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0元的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6313130181820180000723)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银行存款720000元(中行账号:55×××47、建行账号:32×××32、农行账号:17×××10)予以冻结。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