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民初6573号之一
原告: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滠口街什湖村李王湾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邦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镇朝前街。
法定代表人:*中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康全,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谦森岛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北郊黄陂区祁家湾街李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邦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谦森岛庄园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98元,减半收取188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49元,由原告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