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财保25号
申请人:黄石市秀山英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系细屋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5700905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新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油坊湾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79118530H。
法定代表人:詹克侠。
被申请人:武汉邦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镇朝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074466639E。
法定代表人:*中堂。
申请人黄石市秀山英俊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黄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新恒基础工程公司、武汉邦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7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170万元。2019年1月28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秀山英俊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新恒基础工程公司、武汉邦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恒基础工程公司、武汉邦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秀山英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夏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