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02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华东电气集团大同华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人代表**,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86600元,案件受理费19710元,执行费19266元,共计1725576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02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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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