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958号
原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付**。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长城创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彭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