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958号
原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付**。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长城创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彭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