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璟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3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长城创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璟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保定市北防洪堤、李庄路西晨巍金地3幢1单元375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瑞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茹,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星瑞天汇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43栋2层19室)。
法定代表人:向佑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力,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春,湖北凡纳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璟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武汉星瑞天汇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9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9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璟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庞 艺
审判员 郭家骥
审判员 薛 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