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966号
原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长城创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18222323。
法定代表人:高红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6号付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004709A。
法定代表人:杨伟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河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黄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