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81民初2856号
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小吕乡黄榆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长城创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诉前,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因诉讼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660元,由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