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昊福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7民初1828号
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楼五层1室-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64068421。
法定代表人:涂多勇。
被告:***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707900W。
法定代表人:姚林详。
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资金2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购买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资金2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瑞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