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昊福建设有限公司

**与武汉昊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民初2996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昊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707900W。
法定代表人:姚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昊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术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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