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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烧砖厂、******建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989号 原告:******免烧砖厂。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城禄武路旁(原软木厂)。 负责人:***,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生,云南省禄劝人,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8MA6N6TWK8W。 委托授权代理人:**,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徐东大街158号都市经典17栋12层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543146XK。 被告:***,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免烧砖厂诉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免烧砖厂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免烧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免烧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免烧砖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