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219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7日生,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58号都市经典17栋12层4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543146XK
被告:镇祥飞,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镇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有限公司、镇祥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7元(原告已预交),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20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