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尚中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冠励物资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冠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121街坊191门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58号都市经典17栋12层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冠励物资有限公司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1)鄂01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冠励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4523004元及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72674元;2、向申请执行人**冠励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以45230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向申请执行人**冠励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523004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4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809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86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2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资金占用利息共计840001.63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48283.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93069.7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