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2民初19136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252号腾飞招商大厦四楼,统一信用代码为91410500757148779P。
法定代表人:路智慧。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口头明确放弃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詹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