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2民初18267号
原告:东莞市万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南北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5031430N。
法定代表人:林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钦虹,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世东,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腾飞招商大厦**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500757148779P。
法定代表人:路智慧,该公司经理。
案件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工程款360007.0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60007.0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被告辩称:1.原告虽然移交了工程的相关资料,但该工程尚未验收,该资料是否能有效使用待验收时进行检验;2.原告取得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案涉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原告主张剩余5%工程款没有依据;3.因付款条件不成就,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
本院查明与认定
2017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沿江高速立沙岛互通工程-预应力箱梁空心板梁预制、运输、安装》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被告将沿江高速立沙岛互通工程-桥梁(16m、20m、25m、30m、35m)预应力箱梁空心板梁预制、运输、安装施工工程项目委托给原告施工,综合总造价为8339599.3元;合同签订五天内,被告支付给原告备料款为综合总造价的20%;当原告完成空心板梁及小箱梁80%总工作量时,被告支付总工作量的50%进度款;预应力空心板梁及小箱梁全部工作量预制完成及吊装部分小箱梁,经检测部门及监理、被告验收,被告即支付工程进度量款为综合总造价的80%;原告在预应力空心板梁及小箱梁总工作量吊装完成后,被告即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综合总造价的90%;工程验收合格,原告并移交原告负责的编制、整理好预制空心板梁及小箱梁的送检材料及检验报告单完整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当天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综合总造价的95%;剩余总造价的5%工程尾款,被告在原告移交完资料当天起,半年内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
2019年12月13日,原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制作《预制箱梁结算单》确认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7200140.4元(包括“边梁变更增加工程量146541.1元”),被告已付工程款为5985679.44元,剩余工程款为1214460.96元。
2020年12月28日,原告将案涉工程的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资料移交给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称被告剩余5%的工程款并未支付,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双方于《沿江高速立沙岛互通工程-预应力箱梁空心板梁预制、运输、安装》合同中的约定,案涉5%工程款的支付条件系原告移交资料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现原告已经于2020年12月28日将案涉工程的相关资料移交给被告,故被告应按约定在2021年6月27日前向原告付清剩余5%工程款即7200140.4元×5%=360007.02元,被告抗辩应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支付,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以360007.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
限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0007.02元及利息(以360007.0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秀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董芷呈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