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181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53年11月11日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另案向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