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181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53年11月11日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另案向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