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真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8号24层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6883X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04062674393D。
负责人:**,职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8月4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安阳县(示范区)党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20056019561。
负责人:**,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252号腾飞招商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7148779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县人民政府、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55元,减半收取计2367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