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615号
原告:***,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真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真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8号24层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6883X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252号腾飞招商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7148779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08元,减半收取计18,554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