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宝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26执161号 延安宝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宝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安宝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6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宝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319965元及利息(以劳务费319965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宝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319965元及利息(以劳务费319965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46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履行了案件款544121元。申请执行人延安宝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兑付了案件款544121元。被执行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4699元。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延安宝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