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252号腾飞招商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7148779P。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2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84876229K。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东莞市路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环冈村湖景壹号庄园二期商场二层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72602J。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东莞市路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183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录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