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252号腾飞招商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7148779P。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2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84876229K。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东莞市路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环冈村湖景壹号庄园二期商场二层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72602J。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东莞市路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183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录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