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与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4民初1017号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
经营者孟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9元,减半收取307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邱慧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薛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