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万子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321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法定代表人:赵志清,队长。
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万子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郗金平,任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万子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321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本案执行费650元,诉讼费2195元。但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万子足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万子足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存款5284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宁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家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