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与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765号
原告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法定代表人赵志清,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翀阳,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诉被告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51元由原告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负担。
审判员 : 王 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