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平定古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平定县冠山镇奎星楼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亿隆古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泉中路45号美隆国际大厦F203号。
法定代表人:*玉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住所地阳泉平定县新建路***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平定古州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亿隆古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合同的订立、部分履行情况均无异议,双方争议主要焦点问题为应由谁履行剩余工程价款付款义务。一审中,被上诉人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主张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要求二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剩余工程款,但二上诉人均表示该工程是否竣工不知情,但其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60%工程预付款。因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并未交付二上诉人验收、使用,工程价款也未进行过结算。故有关工程的进展情况直接关系工程价款结算,相关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平定古州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亿隆古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