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21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法定代表人:***,队长。
被执行人: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32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欠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存款1037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