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321民初1180号
原告: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12月26日生,汉族,系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副队长。
被告:山西平定古州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亿隆古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诉被告山西平定古州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亿隆古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400元由原告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负担。
审判长周志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