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伟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向荣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伟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荣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道环湖中路南,规划路西金银湖科技园1.2期第5号生产厂房4层4号房3.4。
法定代表人:彭莹,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伟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马池路8号(11)。
法定代表人:吴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4号。
法定代表人:靳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向荣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伟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5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向荣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伟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荣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伟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荣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伟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新英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绍辉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