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和民商初字第00070号
原告:武汉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工业大道。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武汉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