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郎溪理昂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1民初485号

原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53335720。

法定代表人:何顺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靖慈,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昂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经都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福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昂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原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1365元。同日,本院通知原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但原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尚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也提交减、缓、免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大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丁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