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2992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华,北京知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178号。
法定代表人:何顺永。
原告***与被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徐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泽丽
书 记 员 丁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