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227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何顺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南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冉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91民初1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曲劲松
审 判 员 崔 红
审 判 员 台春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巩其云
书 记 员 曹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