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178号。
法定代表人:何顺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
法定代表人:周世大,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一、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禾青镇宝兴居委会房产三处(产权证号分别为:00063415、00063433、00063464)已被依法轮候查封;其余无公积金、股息红利、企业股份等财产;二、在微信及支付宝上无冻结资金余额。本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0.6232万元,现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邹卷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