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虎诚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民初7490号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虎诚商行,住所地长沙市三湘南湖大市场建材城建材区A1栋4楼32-33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冕芝,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161号(1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D栋19层1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冠与,男,199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虎诚商行(以下简称虎诚商行)与被告***、**前、**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久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诚商行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冕芝,第三人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冠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前、尚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虎诚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前、尚久公司***商行支付所欠货款198767元;2、***、**前、尚久公司***商行支付违约金12056.44元(以19876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9日起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实际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前挂靠于尚久公司,并以尚久公司的名义承包由中建公司分包的“鑫***世家”项目中的机电安装工程。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前以尚久公司的名义要求虎诚商行供货,用于“鑫***世家”项目工程,虎诚商行累计供货228607.4元。2019年8月19日,虎诚商行与***、**前结算确定欠付货款198767元。后经催讨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本案债务属对***的欠款,与虎诚商行无关。虎诚商行如认为本案买卖关系的买受人为尚久公司,则本案与***无关。***于2021年4月28日向***支付货款30000元,该款应予扣除。虎诚商行主张的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前未作答辩。 被告尚久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中建公司述称:中建公司与虎诚商行无买卖合同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8年起***商行购买灯具材料,虎诚商行依约向***送货,期间***、**前均签收过货物。2019年8月19日,***经与虎诚商行的经营者***结算,作出《材料欠条》,写明今欠***灯具材料共计198767元(供货周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2021年4月28日,***向***支付货款30000元。 另查明,尚久公司承揽了中建公司分包的“鑫苑中国长沙圭塘路”项目工程。虎诚商行未就尚久公司与商行之间的买卖意思联络提供相关证据。虎诚商行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未提及***是否代表其他公司或个人购买灯具等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材料欠条》、收货单、付款情况及有关意思联络,本院确定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虎诚商行与***之间,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商行支付所欠货款168767元,并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故本院对虎诚商行对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虎诚商行主张**前、尚久公司为共同买受人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故对虎诚商行要求**前、尚久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辩称本案买卖关系发生在***与***之间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芙蓉区虎诚灯具商行支付货款168767元,并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长沙市芙蓉区虎诚灯具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0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月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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