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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92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市人。 被告:***,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 被告:*****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高桥北路以东.台北二道以北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受理后,同年3月23日原告以被告***升公司已委托他人付清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