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某某租赁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3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租赁站。
经营者:吴继奎,1978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大悟县四姑镇兴隆街,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巩家堡村陵园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住重庆市大足县。
上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租赁站、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遗漏当事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盂县锦绣城项目部与上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何关系,上诉人与山西汇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涉案周转材料由谁负担均未查清,因此应当追加山西汇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安源生
审判员 李铁柱
审判员 唐 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芝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