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21民初1847号
原告: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695595N,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西锁簧村。
法定代表人:郭铜良;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峰,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108407080U,住所地:唐县仁厚新区160号。
法定代表人:葛军宁;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