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27民初49号 原告:**,女,199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塽,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光明路北富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光明路富兴小区。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该项目部员工。 第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新区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及第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13日作出(2021)冀0627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不服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6民终3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21)冀0627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冀0627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6民终8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22)冀0627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月9日重新立案,案号为(2023)冀0627民初49号。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26.8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