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华胜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兴华胜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04执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华胜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一路。
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管委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华胜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华胜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违约金1332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67元、执行费6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荆门高新华科路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的科研厂房1号楼2层201号、202号、203号、204号、205号、206号、207号房屋,经二次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收以物抵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华胜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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