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华胜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兴华胜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04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华胜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高新路。
本院在执行武汉兴华胜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华胜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补偿款、违约金、前期投入等各项款项合计23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815元,执行费25718元。但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黄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勇
审判员钱家圣
审判员罗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