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黔04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3民初1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当由贞丰县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双方施工路段分为ZXGY2路段和ZXGY3路段,双方争议的路段事实上位于贞丰县,未查明事实,本案应由贞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3民初14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贞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在镇宁自治县辖区内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贵州省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镇宁至兴仁段机电高压配变电项目ZXGY2合同段合同协议书》所涉项目,故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一审原告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祖羊 审判员  计顺红 审判员  何劲松
法官助理雷朝美 书记员赵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