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嘉发石灰厂、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民终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播州区嘉发石灰厂,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龙坝居团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6927142655。
负责人:夏加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8664F。
法定代表人:龙平江,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嘉发石灰厂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嘉发石灰厂未在上诉期内交纳本案上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嘉发石灰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应勇
审 判 员 施正高
审 判 员 杨恩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侯振伟
书 记 员 王群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