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03民初7888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175号。
负责人:林初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310号。
负责人:龙平江,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廖雨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