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7818号
原告:都匀市小围寨映山红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普林村普林组沙坝,组织机构代码93522701MA6DMGW067。
法定代表人:宋晓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飞、龙玉桂,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25号远大美域64栋,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214418664F。
法定代表人:龙平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毅、吴定贵,系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热、何闻,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匀市小围寨映山红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匀市小围寨映山红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石 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卢春波
书 记 员 韦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