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8664F。
法定代表人:龙平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民,系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中晟,系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
法定代表人:王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瑋,系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雄,系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俊蓉
审 判 员 董伟才
审 判 员 谢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存梅
书 记 员 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