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381执2506号
申请执行人:***,地址沈阳市。
被执行人:海城市铁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城市。
被执行人:刘宏,地址海城市。
***与海城市铁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8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给付人民币71635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至此鲍国菊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长 李桐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