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铁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宏鑫宇木材经销部与被告海城市铁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4民初5288号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宏鑫宇木材经销部
被告:海城市铁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宏鑫宇木材经销部与被告海城市铁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宏鑫宇木材经销部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宏鑫宇木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宏鑫宇木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4元,减半收取5577元,诉讼保全费4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