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铁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3民终2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艳,辽宁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振久,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铁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凯达房屋
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海城市铁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5154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5元予以退
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承国
审判员  曲 涛
审判员  王珍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