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1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东环路2765号J区9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5738836218。
法定代表人:张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沭鑫,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系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举,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北京铁路局邯郸货运中心邢台营业部官庄网点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审第三人:河北源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马路街343号8号楼2-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78759113A。
法定代表人:张素英,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育英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670300045R。
法定代表人:田存肖,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举、原审第三人河北源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朝辉
审判员 孙瑞刚
审判员 张怀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