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源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1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东环路2765号J区9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5738836218。

法定代表人:张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沭鑫,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系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举,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北京铁路局邯郸货运中心邢台营业部官庄网点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审第三人:河北源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马路街343号8号楼2-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78759113A。

法定代表人:张素英,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育英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670300045R。

法定代表人:田存肖,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举、原审第三人河北源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河北睿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朝辉

审判员  孙瑞刚

审判员  张怀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会芳